索引号 | CHX/2019-1650406 | 发文日期 | 2015-02-03 | 发布日期 | 2015-02-03 |
文号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册府办发〔2014〕107号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册亨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
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承诺回避
和投诉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州有关文件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准确核定低保对象,杜绝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确保低保工作公正、公平、公开的开展,特制定《册亨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承诺回避和投诉举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乡(镇)实施意见开展工作。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册亨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享受低保备案登记、承诺回避和投诉举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准确核定低保对象,杜绝低保工作中的“人情保、关系保”现象,确保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3〕14号)、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承诺回避和投诉举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州民通〔2014〕6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试行制度。
第二条 低保对象近亲属备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县民政局抓好业务指导。
第三条 备案对象、内容及方式
(一)备案对象。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近亲属。“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备案内容。 逐一核查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是否做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否科学准确,民主评议记录是否详细完整,公示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审核、审查、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等。
(三)备案方式
1、主动申报。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如有享受城乡低保的,需主动向所在地乡(镇)如实申报。
2、核查登记。对申请享受和正在享受低保的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家庭逐一进行核查登记。
第四条 备案登记工作机制
(一)自觉承诺。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如有享受城乡低保的,本人应自觉承诺,严格遵守回避原则,在低保办理工作中的各个工作环节不违规操作,不虚报情况;严格按照国发〔2012〕45号文件及县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操作程序,对低保申请人和低保户等群众一视同仁,不优亲厚友,坚持抵制“关系保”、“人情保”。
(二)自觉回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在其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办理过程中,应主动回避,不参与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相关环节的工作,从根本上杜绝低保办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优亲厚友现象。
(三)进行公示。各乡(镇)按照低保“三榜公示”的程序,将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在相应的各级政务公开栏、群众聚居地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确保低保办理过程各工作环节的公开、公正、公平。
(四)加强监督。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监察、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辖区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督查和抽查,并确保备案登记内容的真实、准确。
第五条 投诉和举报
各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调查情况做到有记录有材料有处理意见。对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未如实申报的,一经举报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在城乡低保申请、审核、审批中未按条件和规定程序办理的,公示、核实、评议不到位的,出现错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和优亲厚友的,严格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进行问责,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县民政局加大对制度实施的指导与督促检查力度,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民政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本制度从行文之日起执行。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9日印发 |
册亨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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