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HX/2020-624696 | 发文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文号 | 册府办发〔2019〕55号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册亨县公务船舶管理使用制度(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册亨县公务船舶管理使用制度(试行)
为加强我县公务船舶的管理,提高公务船舶使用效率,力争在降低船舶消耗、节约成本费用的前提下,确保公务船舶的正常运行。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试行)。
一、适用对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二、公务船舶概念
本制度所称公务船舶,是指册亨县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船舶,包括机要通信船舶、应急保障船舶、执法执勤船舶、特种专业技术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船舶。机要通信船舶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船舶。应急保障船舶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船舶。执法执勤船舶是指经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船舶。特种专业技术船舶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管理原则
所有公务船舶的调派使用、用油管理、维修维护管理,均由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四、公务船舶调派原则
合理调配、先急后缓,井然有序。
五、船舶使用管理
1.按照工作需求调派使用,并做好用船登记工作。
2.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船公务活动时,须报经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并由主管部门安排驾驶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航行。
3.非公务一律不得使用公务用船舶。
4.未经批准擅自出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概由该船驾驶员或船舶使用者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5.船舶驾驶员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如因违规操作船舶造成事故及损失的由驾驶人员承担责任。
六、船舶用油管理
1.船舶管理人员按要求上报次月用油计划,加油票据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经办人员共同签字并注明用途,由主要领导审批报销。
2.经办人员做好用油统计台账。
3.特殊公务活动用油由用船单位承担。
七、船舶维修维护管理
1.船舶管理人员要做好公务船舶日常管护工作,确保船舶各项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况,随时做好应急准备。
2.公务船舶需维修保养时,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安排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维修保养。维修费用结算时,先由船舶管理人员初审,经办公室确认,再由办公室报领导审批。
3.人为因素造成公务船舶损坏的,由其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公务船舶年检及保险由主管部门安排人员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八、该制度由公布之日起实施。
册亨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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