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HX/2019-1650147 | 发文日期 | 2017-08-26 | 发布日期 | 2017-08-26 |
文号 | 册府发〔2017〕40号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册亨县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册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补偿办法
自2017年9月1日起按照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执行。
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范围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设立两个区域,具体范围如下:
Ⅰ区域:者楼街办事处、纳福街道办事处
Ⅱ区域:坡妹镇、冗渡镇、巧马镇、丫他镇、秧坝镇、弼佑镇、八渡镇、岩架镇、双江镇、百口乡。
三、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见附表)
四、地类性质的确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土地性质应严格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确定。
五、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是指被征收土地上所种植的各种农作物,青苗补偿费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包括多年生经济作物、树木、建筑物、构筑物等)。同一地块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不可重复计算补偿,征地公告发布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设施不予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行规定)
六、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社会保障工作
根据“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工作,基本生活保障费由政府、集体、个人三方共同承担,集体和个人出资部分从征地补偿费中提取,政府承担部分从已缴纳的征地社保资金中安排解决。
七、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管理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应加强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补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发展二三产业等生产生活安置,划拨到村集体的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应当经村民会议80%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80%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接受村民民主监督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工作要求
土地征收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认真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标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要立即对所有正在实施的征地和即将实施征地的用地进行清理,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工作预案,按照《州人民政府印发黔西南州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州府发[2017]14号)文件要求执行,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妥善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九、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监察、民政、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分割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并做好政策解释,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附件:黔西南州册亨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册亨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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