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HX/2019-1650162 | 发文日期 | 2017-11-25 | 发布日期 | 2017-11-25 |
文号 | 册府发〔2017〕47号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册亨县政府办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根据册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居住环境,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册亨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土地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决定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册亨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图(详见附件1)
二、征收主体:册亨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册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册亨县国土资源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册亨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
五、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册亨县人民政府关于<册亨县2017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及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册府函〔2017〕137号)执行。
六、征收签约期限:45日(具体签约时间将另行公告)
七、搬迁期限:协议签署后30日内
八、被征收人权利: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义务: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签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十、其他事项
(一)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册亨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5日
相关附件:册亨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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