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HX/2019-1650198 | 发文日期 | 2019-03-25 | 发布日期 | 2019-03-27 |
文号 | 册府发〔2019〕6号 | 是否有效 | |||
发布机构 | 册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网站公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有关部门:
《册亨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涉农资金管理办发执行。
册亨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5日
册亨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管理行为,提高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贵州省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方案》(黔府办发〔2016〕24号)《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3号)及《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8]11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农〔2016〕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财政涉农资金是指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所有财政涉农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五个一批脱贫项目资金、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公益事业项目资金、金融扶贫项目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等。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按投入行业的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第四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是指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使用、管理、监督等的管理。
第五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管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
第六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中央、省对我县开展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各项政策,紧紧围绕“大扶贫”战略,着力提高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效益,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目标。
第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由册亨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县财政局、县直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安排与使用
第八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是由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施方案进行安排,按照实施方案的内容及年度合理使用。
第九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主要用于符合我县脱贫攻坚规划的项目。
第十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预算法等法律规定禁止使用支出
(二)各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
(四)乱发津贴补贴
(五)过剩产能、污染行业和不具备市场前景的产业
(六)证券市场、股票市场等投资活动
(七)超标接待、高档消费等奢侈行为
(八)违反规定“八项”规定相关行为
(九)其他违反中央、省相关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封闭运行。资金支付的方式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县、乡两级报账制度,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实施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由乡(镇、街道)实施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行乡级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十三条 前一次资金报账完毕并达到实施方案(或合同)设计进度的,可以申请拨付下一次涉农项目资金。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关报账资料,申请拨付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应付的剩余资金。
第四章 部门分工
第十四条 县、乡两级财政部门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专账管理、资料审核、资金核拨、会计核算和监督检查等。
第十五条 县级涉农项目的实施或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涉农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和对实施单位项目方案进行审查批复、督促检查、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等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报账管理,并对所提供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县统筹办将涉农整合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建立以绩效考评结果为导向激励约束机制对年度统筹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部门、乡镇(街道)给以表彰。
第十八条 财政涉农资金统筹后,承担有资金统筹任务的部门要继续加大项目资金争取力度,争取的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能低于统筹前。
第十九条 统筹资金考评由县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县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审计局等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统筹资金考核的主要内容是:上级相关统筹资金制度执行情况,资金统筹任务的申报和实际落实情况,统筹项目的实施效果、统筹资料收集整理、统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及其效益的监督;主管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要加强对项目的直接监督。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不定期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项目资金、限期整改或中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项目管理规定,提出验收申请。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册亨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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